审理经过
原告毛路进诉被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不履行税务行政管理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最**法院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独任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毛路进以与案外人**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毛路进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毛路进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毛路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