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邓**城建行政处罚一案,申请人作出的厦湖城执罚(2013)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本院无法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致使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申请人同意,本案可暂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罗**、张**城建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邱**城建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黄**建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厦门千**公司城建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厦门市**政管理局与陈**工商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陈**城建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刘**城建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王**城建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杨*中城建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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