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厦门市湖里区地方税务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厦门亿众博**公司征收社会保险费一案,厦门市湖里区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厦地税湖费限缴(2014)001号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厦门市湖里区地方税务局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去向不明,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