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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方税务局与厦门**有限公司税务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厦门市湖里区地方税务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厦门亿众博**公司征收社会保险费一案,厦门市湖里区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厦地税湖费限缴(2014)001号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厦门市湖里区地方税务局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去向不明,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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