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局湖里分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环保行政处罚一案,申请人作出的厦*(湖)改字(2014)A011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厦*(湖)罚决字(2014)A011号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去向不明,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董**、李**城建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用于公布)
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施**城建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用于公布)
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刘**建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用于公布)
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魏**城建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用于公布)
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李**、王**建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用于公布)
施**、施玉陵与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二审判决书
洪**与漳州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行政裁决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不予受理起诉二审行政裁定书
宋**与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裁定书
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陈**城建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用于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