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宋**因认为被告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不履行颁发住宅建设许可法定职责,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予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宋**自愿撤回对被告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