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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与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二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因被上诉人潘**诉其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5)思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2014年8月28日,潘**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厦门市莲前西路农科所职工宿舍房屋和土地进行征收和拆迁的安置补偿方案。

2014年9月2日,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受理了潘**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于2014年9月18日向潘**作出了受理号XM00115-00132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结果告知书。2014年9月23日,潘**收到了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作出的该告知书。

2014年9月30日,潘**不服该告知书,向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2014年11月25日,福建省国土资源厅作出闽国土资复决(2014)33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结果告知书。潘**仍不服,向厦门**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关于撤销受理号为XM00115-00132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结果告知书的决定》,决定撤销受理号为XM00115-00132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结果告知书,并于2015年2月12日邮寄送达潘**。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作为《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规定的厦门市拆迁管理部门,对潘**申请公开的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政府信息进行答复并说明理由,系其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潘**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系厦门市莲前西路农科所职工宿舍房屋和土地进行征收和拆迁的安置补偿方案,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却答复潘**可以从其持有的厦门**总公司与厦门市**推广中心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中获取其所需信息。而从文义理解,安置补偿方案与征地补偿协议应系两个不同概念的文本信息。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在答复给潘**的告知书中,并未说明安置补偿方案是否存在,或征地补偿协议与安置补偿方案是否存在关联性,因此,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的答复并未准确回应潘**的申请,不符合潘**要求的内容,依法应予撤销。鉴于在案件审理期间,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已自行撤销了其作出的答复,因此,已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但仍应依法确认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作出的答复违法。《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被告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申请人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提供。据此,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应对潘**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综上,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条第三款、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一、确认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作出的受理号为XM00115-00132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结果告知书违法;二、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潘**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不服原审判决,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理由:一、被上诉人要求公开的针对农科所职工宿舍房屋和土地进行征收和拆迁的安置补偿方案不存在,相关补偿情况仅存在于涉案协议之中,被上诉人只能从协议中获取,故上诉人作出的告知书并无违法之处。1.厦门市莲前西路农科所职工宿舍系违章建筑,不享有合法的房屋所有权,单独针对该职工宿舍房屋和土地进行征收和拆迁的安置补偿方案并不存在。2.作为拆迁人,厦门**总公司系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2011)333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直接以签订协议的方式对职工宿舍房屋进行了相应拆迁补偿。《补充协议书》系职工宿舍房屋具体拆迁补偿情况的信息载体,该《征地补偿协议书》系职工宿舍所在的整幢地上建筑物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具体征收补偿情况的信息载体。由于单独针对该职工宿舍房屋和土地进行征收和拆迁的安置补偿方案并不存在,被上诉人想要获取与职工宿舍相关的具体征地拆迁补偿情况,只能从该《补充协议书》和《征地补偿协议书》中获取。因此,上诉人告知被上诉人从其已经持有的《补充协议书》和《征地补偿协议书》中获取其想要的信息,并无任何违法之处。上诉人在告知书中已经阐述了该《补充协议书》和《征地补偿协议书》与安置补偿方案之间包含与被包含关系,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并未说明征地补偿协议与安置补偿方案是否存在关联性”是错误的。二、《补充协议书》和《征地补偿协议书》系上诉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所获取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反映了具体征收补偿情况。该两份协议书就是被上诉人所申请的安置补偿方案的政府信息载体,上诉人告知被上诉人从该两份协议书中获取信息,已经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上诉人作出的告知书合法,原判错误,应予撤销,被上诉人的诉求无理,应予驳回。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潘**答辩称,一、从上诉人作出的告知书中,被上诉人无法得知该两份协议书就是被上诉人所申请获得的“安置补偿方案”的政府信息,原审法院对该事实认定清楚,分析准确。上诉人在告知书中的答复内容,没有明确表明两份协议书就是“安置补偿方案”,被上诉人无法从该两份协议书得知“安置补偿方案”的确切信息。二、上诉人在原审审理期间,自行撤销其所作的告知书,表明其自认该政府信息答复违法。三、上诉人称该两份协议书系其履职过程中获取的主张无法成立。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二审审理查明:1.双方当事人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均随案移送本院。2.双方当事人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根据本案有效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3.另查明,上诉人作出的《关于撤销受理号为XM00115-00132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结果告知书的决定》邮寄送达被上诉人后,被上诉人表示不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作为厦门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有对被上诉人向其提出“厦门**农科所职工宿舍房屋和土地进行征收和拆迁的安置补偿方案”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的法定职责。对于被上诉人提出的申请,上诉人告知被上诉人可从其已经持有《征地补偿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书》中获取所需的信息。但该两份协议书与被上诉人申请公开的“安置补偿方案”显然不属于同一概念,从该答复中无法判断该两份协议书是否就是上诉人所申请的“安置补偿方案”。如上诉人所述“厦门**农科所职工宿舍系违章建筑,不享有合法的房屋所有权,单独针对该职工宿舍房屋和土地进行征收和拆迁的安置补偿方案并不存在,”“被上诉人想要获取的与职工宿舍相关的具体征地拆迁补偿情况,只能从该《补充协议书》和《征地补偿协议书》中获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上诉人则应告知被上诉人不存在其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并说明理由,对其向被上诉人指引的两份协议书与“安置补偿方案”间的关联性进行必要的解释。但上诉人作出的答复中并未向被上诉人说明相关情况,原审判决认定该答复并未准确回应被上诉人的申请,不符合被上诉人要求的内容,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判决确认被诉的信息公开答复违法,上诉人应重新向被上诉人作出信息公开答复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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