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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与漳州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行政裁决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洪**不服被告漳州市知识产权局2013年12月4日漳知法处字(2013)第3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洪**以审理期间,被告漳州市知识产权局已作出撤销处罚决定书,专利侵权事实不存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洪**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洪**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洪**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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