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马**不服被告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予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马金莲自愿撤回对被告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