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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基因诉被上诉人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4)思行初字第11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于2015年1月23日对上诉人向其提出的落款时间为2013年12月31日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并于2015年2月4日送达给上诉人。上诉人陈*基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一)项、第五条、第八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陈**撤回上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陈**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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