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风向一审法院起诉提出的四项诉讼请求,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上诉人马*风要求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亦不符合刑事自诉案件的条件,其要求国家赔偿的相关请求已由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作出决定。上诉人马*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