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城建行政决定一案,申请人作出的厦湖城执(2013)64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本院无法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致使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申请人同意,本案可暂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陈**与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裁定书
姜*、蒋**等与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审裁定书
郑**与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判决书
吕**与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筼筜街道办事处二审裁定书
厦门市湖里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王**、兰英妹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用于公布)
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黄红妹城建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用于公布)一
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林**城建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用于公布)一
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李**城建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用于公布)一
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刘丰收城建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用于公布)一
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冯志城建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用于公布)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