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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与莆田市人民政府不予公开政府信息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郑*毜诉被告莆田市人民政府不予公开政府信息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郑*毜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莆田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吴*、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郑**诉称:原告系涵江区白塘镇周墩村第4村民小组村民,于2014年10月27日向被告申请,要求提供盖有被告公章的“莆田市涵江区白塘镇周墩村的后郑自然村和利垱自然村交界130亩土地的征地文件的有关信息”和“莆田市涵江区白塘镇周墩村利垱自然村120亩土地的征地文件的有关信息”的复印件给原告。但被告以原告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明确为由,拒不提供该两份信息。原告已向被告阐明该两块土地被填没几年没有开发建设,征地位置明确,不存在信息内容不明确。为此,被告的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应当提供盖有其公章的“莆田市涵江区白塘镇周墩村的后郑自然村和利垱自然村交界130亩土地的征地文件的有关信息”复印件给原告;2、被告应当提供盖有其公章的“莆田市涵江区白塘镇周墩村利垱自然村120亩土地的征地文件的有关信息”复印件给原告。

被告辩称

被告莆田市人民政府辩称:1、被告根据原告2014年10月27日的申请,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2014)第058、059号-回《政府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告知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不明确,要求原告提供该信息的准确文号或征地项目名称及征地年限等内容,但原告没有提供,根据最**法院的司法解释,该告知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2、原告申请的“征地批复”信息与起诉状中的“征地文件的有关信息”两者不同,“征地文件的有关信息”涉及多个方面、多个部门,其诉求超出原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依法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经公开开庭审理,被告莆田市人民政府在法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1、2014年10月27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回执(2014)第058号-回,证明被告依法受理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2014年10月27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回执(2014)第059号-回,证明被告依法受理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2014年11月7日政府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2014)第058号-回,证明被告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的职责;

4、2014年11月7日政府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2014)第058号-回,证明被告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的职责。

经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质证认为,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证据3-4证明的内容、对象有异议,被告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向原告提供征地批复的相关文件。

原告郑**提供的证据与被告一样。

根据被告的举证和原告的质证意见,本院认为,原、被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有效,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如下:原告郑**系涵江区白塘镇周墩村第4村民小组村民,2014年10月27日,原告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获取“莆田市涵江区白塘镇周墩村的后郑自然村和利垱自然村交界130亩土地的征地批复”和“莆田市涵江区白塘镇周墩村利垱自然村120亩的征地批复”给原告。2014年11月7日,被告作出(2014)第058、059号-回《政府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告知原告“经查,你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明确,本机关难以根据此申请确定具体的政府信息,请确认所申请信息的准确文号或征收用地项目名称及征地年限等内容。”之后,原告并没有按照被告的要求提供准确文号或征收用地项目名称及征地年限等内容。2015年1月4日,原告以被告行政不作为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应当提供盖有其公章的“莆田市涵江区白塘镇周墩村的后郑自然村和利垱自然村交界130亩土地的征地文件的有关信息”复印件给原告;2、被告应当提供盖有其公章的“莆田市涵江区白塘镇周墩村利垱自然村120亩土地的征地文件的有关信息”复印件给原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莆田市人民政府依照原告郑**申请的政府信息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作出(2014)第058号、059号-回《政府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并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行为。因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没有准确文号或征收用地项目名称及征地年限等内容,信息不明确,之后原告又不按照被告的补正告知要求提供补正的信息内容,且原告申请的“莆田市涵江区白塘镇周墩村利垱自然村120亩土地的征地批复及涵江区白塘镇周墩村后郑自然村和利垱自然村交界130亩土地的征地批复”信息与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提供“120亩、130亩征地文件的有关信息”,两者信息内容不同也不明确。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郑**要求被告提供盖有公章的“莆田市涵江区白塘镇周墩村的后郑自然村和利垱自然村交界130亩土地的征地文件的有关信息”和“莆田市涵江区白塘镇周墩村利垱自然村120亩土地的征地文件的有关信息”复印件给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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