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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祖表与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翁祖表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递交起诉状。起诉人诉称,其位于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厝炳村沟西135号的房屋被被起诉人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列入征收对象。在双方未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情况下,被起诉人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向其发出(2013)1025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起诉人认为两被起诉人违法征收起诉人房屋,请求撤销两被起诉人对起诉人房屋的征收和补偿决定。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不服被起诉人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向其发出的(2013)1025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向莆田**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莆田**民法院作出(2013)荔行初字第119号行政判决,驳回起诉人的诉讼请求。起诉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作出(2014)莆行终字第75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被起诉人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向莆田**民法院申请执行,莆田**民法院在裁定准许执行前,向本院请示,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复函原则上同意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并由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综上,本案起诉人所诉标的实际上仍为对被起诉人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向其发出的(2013)1025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行为不服,该行政行为经过行政诉讼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起诉人起诉不符合条件,属重复起诉,应裁定不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翁祖表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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