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莆田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因原告刘**在庭审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吴**与莆**厢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审行政判决书
刘**与仙游县公安局行政赔偿二审行政判决书
林**与仙游县公安局行政赔偿二审判决书
仙游县**民委员会、仙游县**民委员会与仙游县人民政府、仙游县**民委员会林业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侯**与莆田市涵江区国欢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二审行政判决书
林**与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翁祖表与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倪**与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钟**、陈**、朱**等8户与被告仙游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
仙游县**木家私厂与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