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莆田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莆田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因原告刘**在庭审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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