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林**、林**、林**、林**与莆田市**厢分局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林**、林**、林**、林**诉被告莆田市**厢分局土地行政管理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向被告莆田市**厢分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林**及委托代理人林**、王*、被告莆田市**厢分局的委托代理人苏*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开始前,原告林**、林**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林**、王*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莆田市**厢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林**、林**、林**撤回对被告莆田市**厢分局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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