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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方**、方**、陈**、陈**与涵江区**村委会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方**、方**、陈**、陈**不服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5)涵行初字第2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审理了本案。

五上诉人认为:其承包的土地尚有15年的承包权,莆田市**江分局和莆田市涵江区白塘镇人民政府已授权被上诉人莆田市涵江区白塘镇安仁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对征地前的政策宣传、土地情况调查摸底、农户是否要求听证等逐一落实,但被上诉人未履行职责,虚报被征地农户u0026amp;amp;ldquo;放弃听证权利u0026amp;amp;rdquo;并出具u0026amp;amp;ldquo;回执函u0026amp;amp;rdquo;,导致莆田市**江分局和莆田市涵江区白塘镇人民政府依此u0026amp;amp;ldquo;回执函u0026amp;amp;rdquo;向上报批,最终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征收土地。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受上级部门委托有义务履行告知被征地农户有要求听证的职责,但被上诉人未履行该职责,侵犯了上诉人要求听证的权利,被上诉人该行为具有行使行政权的特征,其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主体适格,原审法院以被上诉人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据而裁定对本案不予立案,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不予立案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对征地行为不服,可以相关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由法院审查征地过程中行政机关是否履行了相关征地程序,以确定征地行为是否合法有效。本案被上诉人莆田市涵江区白塘镇安仁村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受有关部门委托向被征地农民告知有要求听证权利,其是否履行该要求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委托机关承担,故本案被上诉人莆田市涵江区白塘镇安仁村村委会作为被告并不适格。另莆田市涵江区白塘镇安仁村党支部并非行政机关,综上,上诉人所诉两被告并不适格,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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