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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诉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林**、吴**于2010年8月16日向本院递交起诉状。起诉人诉称,被起诉人莆田市人民政府、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莆田市**道办事处以实施莆田市木*溪霞林段防洪工程为由,于2008年1月25日由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派出的下属机构“莆田市城厢区木*溪防洪工程建设指挥部”向起诉人发出三日内迁移祖坟的通知,并于同年3月21日在《湄洲日报》发布通告,要求在该工程区内的坟墓于2008年3月31日前自行迁移,逾期将按无墓主处理。起诉人认为被起诉人的征地行为违法未自行迁坟。2008年4月17日,在未与起诉人签订征迁协议情况下,被起诉人组织人员强行挖掘了起诉人的祖坟。故请求确认三被起诉人挖掘起诉人祖坟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起诉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讼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年。本案起诉人自述被起诉人于2008年1月25日要求其自行迁移祖坟、其祖坟于2008年4月17日被强行挖掘,故起诉人此时应当知道被起诉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而起诉人于2010年8月16日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最长二年的起诉期限。虽经本院多次向起诉人吴*香释明,但其坚持本院立案受理。综上,本案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应裁定不予受理。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林**、吴**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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