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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宜诉房屋拆迁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方**等人2014年1月7日向本院递交起诉状诉称,被起诉人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2013年12月4日发布《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关于涵江区下洋片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起诉人认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被起诉人早在2012年6月份在手续不完备情况下就开始动迁下洋片区内的范围,违反拆迁程序。二、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没有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三、起诉人房屋在1993、1994年已经两期旧城改造,无需再次拆迁改造。四、《公告》中的征收补偿方案不合理、不到位。综上,起诉人认为《公告》对涵江区顶铺街再次拆迁改造,程序违法、实体侵权,请求撤销《公告》中对起诉人的房屋再次征收改造。另原涵江区涵西街道办事楼为政府性楼堂馆所,《公告》称为公共利益需要将其拆除,并在该地上修改高层写字楼严重违法,要求出示有效批文。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提供的被起诉人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2013年12月4日发布的《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关于涵江区下洋片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公告》中关于《涵江区下洋片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修改稿)》尚未生效,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虽经本院释明,但起诉人坚持要求起诉,应裁定不予受理。另原涵江**办事楼被拆迁改造与起诉人无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方文宜、邓*、陈**、陈**、陈**、张**、黄*、黄金榆、黄**、喻**、游**、魏**、陈**、陈**等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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