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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莆田市人民政府其他行政管理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2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莆田市人民政府其他行政管理政府信息公开一案(要求公开莆田**事处注销文件),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表示,其与家人位于莆田市荔城区(2002年区划调整前属于城厢区)梅**委会上桃巷的房屋被行政机关强制拆除多年,至今未获补偿或赔偿。如本院建议莆田市人民政府督促有关部门解决该历史遗留问题,维护原告合法权利,原告愿意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附条件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故本院就刘**反映的历史遗留问题,向莆田市人民政府发出书面建议。原告的诉讼目的已经实现。其申请对本案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莆田市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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