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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城民初字第2617号民事判决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1)城民初字第26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陈**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陈**借款人民币六万五千元及该款自2011年8月6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银行发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但被执行人陈**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审查发现,被执行人陈**还有其他案件在本院执行。

1、执行依据为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1)城民初字第26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借款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及该款自2010年4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千分之十计算的利息。执行案号为(2012)城执行字第13号。

2、执行依据为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1)城民初字第26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借款人民币五万元及该款自2011年8月19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银行发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执行案号为(2012)城执行字第51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另案执行案号为(2012)城执行字第13、51号的被执行人与本案的被执行人均为陈建旗。为便以执行,可以将上述案件并入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2)城执行字第13、51号执行案件并入本案,予以合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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