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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城民初字第94号民事调解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被执行人黄**,男,汉族,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09)城民初字第9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李**自2010年2月至2011年12月的孩子抚养费人民币44000元。但被执行人黄**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审查发现,李**依据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09)城民初字第9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支付精神损失费24000元。执行案号为(2012)城执行字第25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另案执行案号为(2012)城执行字第25号的被执行人与本案的被执行人均为黄建莆。为便以执行,可以将上述案件并入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2)城执行字第25号执行案件并入本案,予以合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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