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2011)城民初字第2742号民事调解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1)城民初字第274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陈**、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徐**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周**借款人民币六万元及该款自2010年8月2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千分之十五计算的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陈**、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执行数额以清偿本案债务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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