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0)城民初字第26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周**、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周**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郑*和货款三千七百七十七元及该款自2010年11月2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银行发布的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周志学、周**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执行数额以清偿本案债务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