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2011)城民初字第2742号民事调解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1)城民初字第274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陈**、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徐**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周**借款人民币六万元及该款自2010年8月2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千分之十五计算的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徐**有一处房地产位于莆田**桥居委会荔城中大道2370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徐**所有的位于莆田市城厢区龙桥居委会荔城中大道2370号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莆市房权证城厢区字第491197、491198、491199、491200、491201号;土地使用权证号:莆国用2001字第C016300号),执行数额以履行本案债务为限。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2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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