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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城执行字第9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1)城民初字第275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曾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曾国*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林*借款人民币四万三千七百元及该款自2011年6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千分之二十五计算的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现查明,被执行人曾国*在城厢**道办事处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曾国*的工资收入,执行数额以清偿本案债务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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