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1)城民初字第6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自动履行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欠款人民币五万三千二百三十四元及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1)城民初字第6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执行数额以清偿本案债务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