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2011)城民初字第2113号民事调解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1)城民初字第21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傅**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郑**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元及该款自2011年6月1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傅金火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执行数额以清偿本案债务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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