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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莆田市**有限公司、陈**民间借贷案并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林**与被执行人莆田市**有限公司、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0日作出(2010)城民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1)被告莆田市**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林**借款人民币1370650元及该款自2009年12月2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被告陈**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136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22136元,由被告莆田市**有限公司和被告陈**负担。

上述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林**的申请,于2010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莆田市**有限公司、陈**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五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林**借款及利息,并承担诉讼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由于被执行人莆田市**有限公司、陈**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0年12月30日,依法作出(2010)城执行字第730号执行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陈**所有的位于莆田市涵江区工业路4号402、403、1502、1505室套房及应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H200902146、H200902145、H200902240、H200902243,土地使用权证号莆国用(2008)第J00804-J00819、J02463号】。

本院查明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审查发现,被执行人莆田市**有限公司或陈**尚欠另案的申请执行人朱**、许**、薛**、陈**、陈**、徐**、许**、郑**、李**、卓**、李**、林**、许**、苏**、王*、郑**、陈**、黄**、吴**、许**、林**、黄**、方**、陈**、朱**等工资、借款等累计人民币17680980.50元及利息。其中:

1、申请执行人朱**、许**、薛**、陈**、陈**、徐**、许**、郑**、李**与被执行人莆田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莆田市**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1月17日,作出莆城劳仲案(2011)第02号裁决:(1)被申请人莆田市**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申请人朱**,许**、薛**、陈**、陈**、徐**、许**、郑**、李**自2008年3月至2010年11月的工资,并加发应得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合计人民币846862.50元。其中工资分别为人民币66000元、99000元、77550元、62040元、49500元、59400元、115500元、49500元、99000元,经济补偿金分别为人民币16500元、24750元、19387.50元、15510元、12375元、14850元、28875元、12375元、24750元。(1)申请人朱**,许**、薛**、陈**、陈**、徐**、许**、郑**、李**与被申请人莆田市**有限公司之间劳动关系解除,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按各申请人的工作年限给付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0000元、9000元、37600元、29140元、9750元、22500元、61250元、15000元、24000元,合计人民币228240元。

2、申请执行人卓**与被执行人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2日作出(2009)城民初字第2723号民事判决:被告陈**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卓**借款人民币360000元及该款自2009年4月1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诉讼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9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395元,由被告陈**负担。

3、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7日作出(2009)城民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1)被告陈**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借款人民币497700元及该款自2009年6月16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2)被告陈**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借款人民币200000元自2009年6月16日起至2009年8月7日止的利息人民币5200元。诉讼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387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4387元,由被告陈**负担。

4、申请执行人林**与被执行人莆田市**有限公司、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0日作出(2010)城民初字第397号民事判决:(1)被告莆田市**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林**借款人民币1273290元及该款自2009年12月2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被告陈**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26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21260元,由被告莆田市**有限公司和被告陈**负担。

5、申请执行人许**与被执行人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20日作出(2010)城民初字第649号民事判决:被告陈**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许**借款人民币800000元及该款自2010年5月1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诉讼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00元,由被告陈**负担。

6、申请执行人苏**与被执行人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8日作出(2010)城民初字第842号民事判决:被告陈**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苏**借款人民币930000元及该款自2010年7月1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诉讼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100元,由被告陈**负担。

7、申请执行人方**与被执行人陈**、莆田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期间,双方经协商自愿达成协议:(1)被告陈**、莆田市**有限公司自愿于本调解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方**借款本金人民币924888及利息人民币16370元,利随本清,若逾期未能偿还,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直至还清借款止;(2)诉讼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16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580元,由被告陈**、莆田市**有限公司负担。以上协议,莆田**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2日,以(2010)莆民初字第51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8、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陈**、莆田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期间,双方经协商自愿达成协议:(1)被告莆田市**有限公司、陈**自愿于本调解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借款本金人民币92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680000元;(2)诉讼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31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155元,由被告莆田市**有限公司、陈**负担。以上协议,莆田**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8日,以(2010)莆民初字第57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9、申请执行人朱**与被执行人陈**、莆田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期间,双方经协商自愿达成协议:(1)被告莆田市**有限公司、陈**自愿于本调解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370000元;(2)诉讼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166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583元,由被告莆田市**有限公司、陈**负担。以上协议,莆田**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8日,以(2010)莆民初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10、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陈**、莆田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期间,双方经协商自愿达成协议:(1)原、被告共同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息共计人民币170000元,该款被告莆田市**有限公司应在2010年1月20日前一次性还清,若被告逾期还款,则应按本息合计人民币200000元偿还给原告,同时原告可以直接以该标的额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被告陈**对上述借款及利息负连带偿还责任;(3)至此,原、被告之间的所有债权、债务,包括房屋买卖抵押等所产生的经济纠纷已全部了结;(4)诉讼受理费人民币52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600元,由原告王*负担。以上协议,本院于2009年11月20日,以(2009)城民初字第2963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11、申请执行人吴**与被执行人陈**、莆田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莆田**民法院于2010年6月10日作出(2010)莆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1)被告陈**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借款人民币308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莆田市**有限公司对被告陈**人民币2000000元的债务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追偿。诉讼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440元,由被告陈**负担,被告莆田市**有限公司对其中的人民币2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2、申请执行人许**与被执行人陈**、莆田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期间,双方经协商自愿达成协议:(1)被告莆田市**有限公司自愿于调解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许**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被告陈**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诉讼受理费人民币228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1400元,由被告莆田市**有限公司负担。以上协议,莆田**民法院于2010年7月20日,以(2010)莆民初字第39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13、申请执行人郑**与被执行人陈**、莆田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20日作出(2010)城民初字第657号民事判决:被告莆田市**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借款人民币360000元及该款自2010年5月1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银行发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被告陈**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由原告郑**负担人民币2464元,被告莆田市**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6336元。

14、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20日作出(2010)城民初字第769号民事判决:(1)被告陈**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及该款自2008年12月1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银行发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2)驳回原告陈**要求被告莆田市**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诉讼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971元,由原告陈**负担人民币1468元,被告陈**负担人民币9503元。

15、申请执行人黄**与被执行人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20日作出(2010)城民初字第770号民事判决:(1)被告陈**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及该款自2008年12月1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银行发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诉讼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715元,由原告黄**负担人民币2337元,被告陈**负担人民币15378元。

16、申请执行人许**、朱**、林**与被执行人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期间,双方经协商自愿达成协议:(1)被告陈**自愿于调解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许**、朱**、林**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元整;(2)诉讼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546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9773元,由被告陈**负担。以上协议,莆田**民法院于2010年9月19日,以(2010)莆民初字第44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17、申请执行人黄**与被执行人莆田市**有限公司、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期间,双方经协商自愿达成协议:(1)被告莆田市**有限公司、陈**自愿于调解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黄**借款本金人民币26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254800元整;(2)诉讼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500元,由被告莆田市**有限公司、陈**负担。以上协议,莆田**民法院于2010年9月27日,以(2010)莆民初字第50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上述仲裁裁决书、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朱**、许**、薛**、陈**、陈**、徐**、许**、郑**、李**、卓**、李**、林**、许**、苏**、王*、郑**、陈**、黄**另案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分别为(2010)城执行字第158、508、599、729、965、972、1009、1010号和(2011)城执行字第75、383、384、385、386、387、388、389、390、391号。申请执行人吴**、许**、许**、朱**、林**、黄**、方**、陈**、朱**向莆田**民法院申请执行,莆田**民法院又裁定指定本院执行,执行案号分别为(2010)城执行字第924、925、1086、1088号和(2011)城执行字第155、403、404号。

本院受理后,先后向被执行人陈**、莆田市**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偿还各申请执行人的工资、借款等累计人民币17680980.5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等,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朱**、许**、薛**、陈**、陈**、徐**、许**、郑**、李**、卓**、李**、林**、许**、苏**、王*、郑**、陈**、黄**另案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案件,以及莆田**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的吴**、许**、许**、朱**、林**、黄**、方**、陈**、朱**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与本案的被执行人均为莆田市**有限公司或陈**,为了便利执行,可以并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本院立案执行的(2010)城执行字第158、508、599、729、965、972、1009、1010号和(2011)城执行字第75、383、384、385、386、387、388、389、390、391号案件,以及莆田**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的(2010)城执行字第924、925、1086、1088号和(2011)城执行字第155、403、404号案件,并入本案,予以合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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