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2009)城民初字第94号民事调解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09)城民初字第9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李**自2010年2月至2011年12月的孩子抚养费人民币44000元。但被执行人黄**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黄建莆的工资、收入,执行数额以履行本案债务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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