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蓝**不服被告龙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福建省**有限公司工伤行政认定一案,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蓝**于2015年2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蓝**以与第三人福建省**有限公司已经庭外和解、达成了工伤赔偿协议为由,自愿决定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蓝**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蓝庆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