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9月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计生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4月9日以被执行人林**、陈**违反计划生育法规,于2014年2月22日多生育一个子女为由,依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了漳计生征决字(2014)第0106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该决定的内容是给予被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79900元。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漳计生征决字(2014)第0106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4年4月9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林**、陈**,被执行人林**、陈**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亦未履行征收决定确定的缴纳社会抚养费义务。经催告后被执行人林**、陈**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履行缴纳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漳计生征决字(2014)第0106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申请人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9月3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漳计生征决字(2014)第0106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