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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奕新**限公司与景德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工伤认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景**奕新**限公司诉被告浮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工伤认定一案中,因原告与第三人就工伤赔偿达成一致,原告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景**奕新**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景**奕新**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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