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景**奕新**限公司诉被告浮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工伤认定一案中,因原告与第三人就工伤赔偿达成一致,原告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景**奕新**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景**奕新**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吉**生委与周**、邱**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裁定书
吉**生委与彭**、刘**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裁定书
吉**生委与彭全开、彭**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裁定书
吉**生委与刘**、曾**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裁定书
吉**生委与何**、于娜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裁定书
彭**与吉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吴**与新干**源局、新干县金川镇金川村北门村小组行政征收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遂川县泉江镇人民政府、遂川县人民政府行政确认、行政受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泰和县教育体育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周**与吉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