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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遂川县泉江镇人民政府、遂川县人民政府行政确认、行政受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因不服遂川县泉江镇县人民政府、遂川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权不予受理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以该案应当由遂川县人民法院管辖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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