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车**、张**、周**、万**、胡**不服被告抚州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南昌**限公司土地行政管理一案,由抚州**民法院移交我院审理。我院于2014年11月10日依法受理了该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车**、张**、周**、万**、胡**认为被告抚州市国土资源局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不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遂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车**、张**、周**、万**、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