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车**、张**等与抚州市国土资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车**、张**、周**、万**、胡**不服被告抚州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南昌**限公司土地行政管理一案,由抚州**民法院移交我院审理。我院于2014年11月10日依法受理了该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车**、张**、周**、万**、胡**认为被告抚州市国土资源局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不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遂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车**、张**、周**、万**、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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