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不服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14)东行立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如一审法院所述,上诉人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张*的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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