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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与济南市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金**因不服被告济南市人民政府向其作出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因申请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且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告知行为。”本案原告金**于2015年4月17日向被告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告济南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告知金**“您申请的内容不明确,请您作出更改、补充,并重新申请”。金**提起本案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金**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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