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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赵**与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补偿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谭**、赵**不服被告济南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济政征补字(2013)1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于2014年2月24日向山东**民法院邮寄了行政起诉状,后山东**民法院将其起诉状邮寄本院,本院于2014年7月7日依法予以受理。案件审理期间,原告谭**、赵**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已经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谭**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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