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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济阳**办事处信息公开答复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信息公开答复一案,不服济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济阳行初字第4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下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本案中,王**向济阳**办事处申请公开《三官居补偿款及购房预扣款汇总表》,济阳**办事处答复其与济北**规划局联系查询,拒绝向其提供。王**对该答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原审法院应当依照上述规定予以受理。

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济阳县人民法院(2014)济阳行初字第47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济**民法院继续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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