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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土地行政强制措施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谢**因诉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强制拆除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4)历立行初字第3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本案中,上诉人因认为济南市**中区分局拆除了其在租用土地上建造的房屋,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以作出该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原告以济南市**中区分局属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垂直管理为由,以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谢**的起诉,并无不妥。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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