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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宗三等与济南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门**、高*、张**诉被告济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门**的委托代理人门旭生、原告高*的委托代理人宋**、原告张*的委托代理人杨**、被告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门**、高*、张**称,原告于2014年7月10日通过邮政快递向被告提交举报信,其主要内容是:在征收房屋过程中,和平路水利厅宿舍项目A地块上很多房屋门窗和室内设施等被非法拆除,并存在天然气泄漏等众多安全隐患。被告作为房屋征收人,应当主动履行监督职责,阻止房屋征收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但被告不但不主动履行法定职责,而且对原告的举报置之不理。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明显违法。请求法院:1.依法确认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2.责令被告对原告的举报依法予以处置,即:查处房屋征收过程中故意损毁居民房屋和室内设施等违法行为;3.责令被告恢复被损毁房屋门窗等设施以消除安全隐患。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门宗三、高*、张*向被告市政府所提交举报信的主要内容是: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和平路水利厅宿舍项目A地块上很多房屋门窗和室内设施等被非法拆除,并存在天然气泄漏等众多安全隐患,请求被告查处上述违法破坏行为,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责令相关人员和组织恢复被拆除门窗或封堵已拆除门窗。从该举报信请求事项来看,是要求被告市政府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并责令相关人员和组织进行改正。被告市政府作为涉案地块上房屋的征收人,对其房屋征收过程中的工作人员或组织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问责,责令相关人员或组织进行改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这显然属于被告的内部监督管理事项,是被告基于其内部管理职权,对其下属的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或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责令其改正,对其作出行政处分或者其他处理决定的活动,并不是被告基于对外的行政管理权限对行政管理对象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原告针对被告市政府不履行该项职责提起的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门宗三、高*、张*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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