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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李**与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韩**、李**不服济南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4月9日作出的济政征补字(2013)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韩**、李**以已经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中依法享有起诉权和撤诉权,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存在规避法律、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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