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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诉济南市历下区审计局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4)历立行初字第3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在其《济南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第2号)》中“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一项叙述为:“现在申请人已经向你们反映了历**法院的有关违法事实存在。依据有关规定现在申请人请你们公开下列信息:1、现在申请人请你们公开历**法院负责向你们提供财务会计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负责人姓名?2、你们是否要对申请人反映的历**法院违法事实依法查处?3、即使或者假如,历**法院该违法事实不归你们管,也请你们告知申请人,管辖历**法院该违法事实的行政职能部门是哪个?”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所申请要求公开的事项内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故上诉人的申请行为和行政机关对该申请作出的回应行为均不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即济南市审计局所作出的回应行为不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上诉人对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人民法院依法应不予受理。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不予受理杨**的起诉并无不当,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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