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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与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处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侯**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4)历行初字第12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本案中,上诉人侯**就其所反映劳动能力鉴定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问题已经多年多次信访。被上诉人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针对上诉人侯**2013年11月6日提出的劳动能力鉴定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要求,作出的《关于侯**同志反映情况的回复意见》,该《回复意见》没有对上诉人侯**设定新的权利义务,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因此,上诉人侯**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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