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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鹿谦不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4)槐行不立字第5-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鹿*认为济南**理局作出的(92)济土征字第57号《关于济南市**管理局划拨土地的批复》非法侵犯(没收)了其父鹿XX的宅基地使用权,为此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92)济土征字第57号《关于济南市**管理局划拨土地的批复》中对其“拆除南大西街100号”并“原有的土地使用权证件,予以注销”无效,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审查,上诉人所诉的上述文件是济南**理局于1992年10月向济南市**管理局作出的,该文件的主要内容是:济南**理局同意将槐荫区南大槐树西街,道德北街地段国有土地2400平方米划拨给济南市**管理局使用,拆除南大西街门牌100号、101号,道德北街171号、173号,共计公、私房42户,以上范围内个人和单位原有的土地使用权证予以注销,有关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由上述内容可以看出,该土地划拨的批复是将道德北街地段国有土地2400平方米划拨给济南市**管理局使用,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认为其对本案无管辖权,属认定事实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4)槐行不立字第5-1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槐荫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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