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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杨**、郑**、侯**、郑**土地行政处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路**等五人,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5)历立行初字第1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路**等五人向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要求对历城区华山镇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违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进行查处。该局作出济国土资函(2014)323号答复,认为已在2004年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无权对同一违法事实重复处罚。上诉人路**等五人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审法院未要求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提供证据,即认定了被诉答复中所称的“已在2004年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的事实,并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关于“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的规定,属于主要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5)历行初字第10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济南**民法院立案受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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