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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5)历立行初字第1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本案系徐**对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期间,山东省国土资源厅作出鲁国土资复中字(2014)9号《行政复议中止审理通知书》,王**对该中止行政复议的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王**在徐**向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一案中,并非该复议案件当事人,且省国土资源厅中止行政复议是行政复议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当中的一个过程性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一审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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