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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诉济南市旧城改造投**理中心、济南**迁办公室拆迁补偿一案,不服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4)天立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第二条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上诉人马**与济南市旧城改造投**理中心、济南**迁办公室签订了《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后又要求按照最低套型标准43平方米安置,该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马**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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