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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与济南市**商务行政决定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吕**不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4)槐行初字第1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据行政职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原济南市槐荫区商业贸易局系事业单位法人,其作出的济槐商(2002)14号文件《关于撤销槐荫**公司的意见》,是对其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下属单位进行内部管理的行为,并非依行政职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故上诉人吕**的诉求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吕**的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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