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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司法行政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5)历立行初字第1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据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不服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本案中,孙**退休前工作单位为济南**服务中心,该单位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孙**并非该单位工勤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根据上述规定,孙**因退休待遇问题与所在单位发生争议提起的诉讼,应当按照公民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不服提起的诉讼对待,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对其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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