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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济南**迁办公室行政不作为;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要求确认被告济南市**服务中心与第三人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无效,并对其进行安置和住房租金补偿,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吴**诉称:原告有承租山东广**责任公司管理的公房一间,位于济南市市中区馆驿街办事处经二路39号。1999年12月,被告与第三人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将该房屋拆除,将第三人安置在王官庄小区3区3号楼9单元303号。原告正在黑龙江省柴河县打工至今,不知道该房屋已拆迁。2014年10月30日,原告发现该房屋已拆迁,才知被告将原告的房屋拆除,且被拆迁人不是原告。原告认为,原告系该拆除房屋的承租人,被告与第三人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已构成侵权,为维护原告的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确认被告与第三人签订《拆迁安置协议》行政行为违法;撤销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判令被告安置原告新房屋;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金90000元(自1999年12月至判决生效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本次诉讼的请求与理由,本案涉及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原告要求本院确认该《协议》违法,并判令被告对原告进行安置和赔偿损失。原告上述问题及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吴**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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